1、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标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範圍、内容、服務期限和酬金,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4、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将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的範圍、内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5、在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範圍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系活動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6、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7、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